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四川省乡镇(街道)基层服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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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四川省乡镇(街道)基层服务点服务规范

    1、认真贯彻执行文化部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各级服务站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阅览室”,使电子阅览室成为具有信息服务、教育培训、开展文化娱乐等多种功能的文化信息平台。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服务时间、对象、内容、方式和安全制定统一的标准下发,特别是提供的服务内容由“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每季度初下发一次。
    3、所有服务站均应通过“电子阅览室”、流动服务等多种服务形式免费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公益文化信息服务。根据不同用户对象、不同时间或季节积极合理安排活动项目,以充分利用“共享工程”设备和网上资源;
    4、各基层服务点要加强对用户的管理,要在室内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有关网络信息服务的规章制度,并明确规定用户不得有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5、不得利用各基层服务点的设备和场所上网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6、所有共享工程服务站点针对未成年人提供资源共享服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服务站点设施、环境设计、软硬件配备等方面符合青少年健康要求,营造良好的环境。
   (2)服务要本着对未成年人负责的态度,建立辅导和巡视提醒相结合的服务管理制度。
    7、在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地方,通过移动播放设备提供资源;在具备卫星接收条件的基层服务点,通过卫星传送方式传播资源。
    8、对服务效果显著、资源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层服务点,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分中心”评选,给予表彰。
    9、基层服务点如果无特殊情况而不正常开展活动或有与“共享工程”服务宗旨相违背的行为,一经发现,将酌情予以通报批评或停止提供资源、和政府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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